海南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征求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和业绩认定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告知承诺审批
(一)对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的企业,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含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继续开展告知承诺审批。以上企业资质审批继续实行传统模式和告知承诺模式“双轨制”,企业可自愿选择通过传统方式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之一申请相应资质许可事项。
(二)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个月内,对申报资料中的人员、涉及的业绩指标进行核实,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涉及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已离开企业的(以核实时企业缴纳的人员社保为准),视为虚假承诺。核实结果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如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如企业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详细地址(迁出审批权限所在地,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审批部门应进行核查且通过后再予以变更。
(五)企业采用告知承诺制取得的资质因申报资料不实被依法撤销的,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审批部门不受理企业该资质事项申请;造成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该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进一步做好资质审批涉及工程业绩信息认定
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审批,涉及考核企业或个人工程业绩的,按以下要求予以认定。
(六)房建、市政等工程的企业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齐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数据等级均需达到A级。
(七)房建、市政等工程的个人业绩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齐全,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数据等级均需达到B级及以上。
(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工程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等要素缺失的,申请资质企业需补充提供业绩指标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九)公路、水利、水运、通信等涉及由专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业绩信息,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资质管理部门定期对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经动态核查不再符合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除外),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依法依规处理。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该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本通知自 月 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20〕3号)、《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19〕3号)、《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19〕130号)停止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