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桂科政字〔2019〕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51号)等文件精神,激发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本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规上企业在统计局上报并核定的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一年度(为企业申报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资金。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且符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在科技部门网上备案。规上企业需完成研发投入报统工作。
(三)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税务部门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第四条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奖补包括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同一企业可同时申请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标准如下:
(一)增量奖补
1.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规模以上企业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进行分段,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增量(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为准)为基数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核算奖补。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但<2%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5%核算奖补。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2%但<3%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8%核算奖补。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3%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0%核算奖补。
2.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规模以下企业
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8%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特别奖补
对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3%且研发经费投入≥2000万的企业,且该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降幅不超过10%,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2%的比例给予特别奖补。单个企业每年的特别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可以选择按桂政发〔2018〕51号文或桂政发〔2018〕25号文或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不得叠加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申报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其注册地科技主管部门网上申报。
第八条 初审推荐。设区市科技部门牵头联合工信、税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进行初审,推荐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 汇总核定。自治区科技厅汇总所有申报后,联合自治区财政、工信和税务等部门对申报总表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下达。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商自治区财政厅按相关规定下达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全区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编制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年度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并按规定拨付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指导并组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备案工作;组织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年度申报、会审、信息公开等;负责相关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及信息共享等。
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联合工信、税务等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工作,对企业申报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推荐名单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预算、绩效再评价等;负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预算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工信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协助组织全区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申报工作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
设区市工信部门协助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申报工作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参与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查审定;负责提供申请企业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据。
设区市税务部门参与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申请材料,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及涉税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职责:
(一)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研发活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效益,按时、如实填报统计、税务报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应如实申请,加强对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开展相关创新监测统计工作。
第五章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对奖补资金使用涉及的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自立研发项目或配套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支出。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建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信息共享机制,对各设区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和重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市县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投入增量、财政对研发经费的投入和科技项目申报主体的研发经费投入作为自治区测算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及及遴选厅市会商设区市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奖补年度自2018年至2022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奖补政策。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依法依规修订。